重庆市人事考试
应试人员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违规处理,其成绩无效。
㈠ 未在答题纸的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的;
㈡ 未在答题卡的指定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的;
㈢ 在答题纸和答题卡中作明显标记的;
㈣ 对于主观试题,考生未使用蓝色、黑色、蓝黑色黑水钢笔或圆珠笔,而使用其他书写工具答题的;
㈤ 对于客观试题,考生未按规定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的;
㈥ 在密封线外和草稿纸上答题的;
㈦ 在答题纸或答题卡上使用涂改(修改)液的;
㈧ 答题纸上字迹辩认不清的。
㈨ 证件不齐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考点考试管理部门办理复核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违规违纪行为,取消相关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
㈠ 未在规定的考室和座位号上参加考试的;
㈡ 替他人代考的;
㈢ 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袭的;
㈣ 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的;
㈤ 擅自将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寻呼机、电子记事设备等用品带入座位,经警告不予改正的;
㈥ 故意损毁试题、答题纸或答题卡的;
三、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停考两年,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㈠ 伪造学历或开具虚假证明的;
㈡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㈢ 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㈣ 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
㈤ 将试题、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四、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人员,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五、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有工作单位的通报其所在单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