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人才优惠政策规定

  为了不断壮大重庆高层次人才队伍,提高科技在经济中的含量和贡献率,更好地为科教兴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人才保障,落实《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要加强人才引进,营造宽松的发展空间,实行优惠政策吸引海内外人才来渝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重点引进电子信息、金融、旅游以及其它各类紧缺急需的人才。
  第二条 引进重点人才,应是市外的、能够填补我市科技空白的、具有能力提高经济中的科技含量和带动科技进步的、促进经济发展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导师、博士以及其它确有特殊专长、技能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三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1、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所需经费的实际情况,提供实验室筹建及<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用人单位每年资助一定数量的由个人支配的生活、资料等经费;尊重本人意愿,配备本专业工作助手;保证工作和生活用车;提供应邀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经费;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按规定程序申报,不受指标限制。
  2、提供不少于国家规定面积的住宅,安装家庭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两院”院士,除国家规定的院士津贴外,每月另发给重庆市人民政府院士津贴;每年优先安排体检和疗养,就诊和住院治疗不受指定医院治疗规定的限制,并予以重点保障;给予专家平安养老保险;随调配偶、子女的工作有重庆市人事局负责妥善安排;子女参加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员考试可有酌情加分;配偶、子女调入重庆市免征城市增容费;家属、子女系农业人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免征城市综合服务费;未成年子女入学由重庆市教委负责妥善安排到市内较好的中小学校就学。
  3、根据个人条件,在尊重本人意愿的情况下,可以聘为重庆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也可以由中共重庆市委向重庆市人大或重庆市政协推荐为人大常委会委员或政协常委会委员。
  第四条 经费资助。确因科研、教学、开发所急需的人才,可由用人单位会同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市政府一次性资助引进人才经费总额的20%--50%,其它部分由用人单位自筹资金解决。引进人才资金确有困难的,政府支持其科技开发贷款,并由市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进行综合管理。
  第五条 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有重大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可作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或国家学科带头人培养,向国家人事部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第六条 引进人才的费用进入成本,资助给个人的生活、资料等经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引进方式可采用调动、借用、客座、兼职等灵活多样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 设立重庆市人民政府人才举荐“伯乐奖”,奖励引进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功人员。
  第九条 设立重庆市人民政府引进人才基金,引进、培养、开发人才,解决人才在科研、项目、教学中的困难,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才,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第十条 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应在稳定现有人才的前提下,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